博士后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包括博士后工作期间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以及学校投入的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资助经费只能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山大财字[2013]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开支范围
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二、经费管理
1、获得博士后项目资助的人员,由学校设置以本人为项目负责人的博士后基金账号,资助经费到校后学校将全额转入本人账户,使用时需经合作导师审核,所在流动站审批。
2、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课题任务书计划和预算范围以及项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经费,严格按学校财务程序办理报账手续,不能用于与博士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
3、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办理出站手续时,须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总结报告。资助总结报告是对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下开展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总结,内容包括:资助项目与内容;与预期研究计划和目标比较,资助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主要进展及所取得的成果;研究成果的科学意义、应用前景、推广开发价值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此外资助总结报告还要求博士后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4、获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报告。省人事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5、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使用基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留在原课题组,同时办理好交接手续。出站后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三、成果管理
1、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人员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funded project)。
2、获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人员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的论文,要标注“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字样。
四、博士后退站经费结算办法
因各种原因退站者应全额退还学校投入的博士后资助经费;未使用完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及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费项目;用资助金所购资产,收归学校,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我校的博士后工作。
五、其他说明
各项资助经费具体分别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山大财字[2013]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