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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劳务协议的通知
2016-02-22 14:21     

 

各有关单位:
2015年各单位聘用劳务协议人员(含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协议期限已满。根据学校编外用工相关政策,2016年单位须与劳务协议人员重新签订协议(协议期限最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向学校报备。
签订劳务协议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
2.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请各单位在人事处网站人才中心栏目常用表格下载劳务协议书(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学校、单位、个人各一份),并于3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报送协议书时请附带劳务协议人员的个人身份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老师   电话:(565)1966
 
人事处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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