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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劳务协议的通知
2015-01-06 10:0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学校用工,根据学校编外用工相关政策,各单位须与劳务协议人员签订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向学校报备。
签订劳务协议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
2.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单位一律不得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因违规签订劳务协议造成的后果,均由用工单位负责。
劳务协议一式三份,学校、单位、个人各一份,协议书务必在1月12日前报送人才交流中心,并附带劳务协议人员的个人身份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老师   电话:(565)1966   18763110966
 
 
劳动用工领导小组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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