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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劳务协议的通知
2017-12-07 16:21     

 

各有关单位:
2017年12月31日各单位聘用的劳务协议人员(含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协议期限已满,根据学校编外用工相关政策,2018年单位须与劳务协议人员重新签订用工协议(协议期限最长至2018年12月31日,签订之日需为协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向学校报备。
一、签订劳务协议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但保卫处所辖传达室值班女职工不得超过60周岁,男职工不得超过65周岁,其他劳务协议用工人员女职工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男职工不得超过63周岁。
2、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二、其他说明:
1、经学校劳动用工领导小组研究,自2018年1月起,因退休(含学校劳务派遣退休)产生的空缺岗位不再执行返聘政策。确因工作需要配备编外人员,学校将优先安置引进人才家属。如无合适人选,该岗位实行公开招聘。专技岗位特殊人才由学校统筹考虑。
2、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请单位自行联系平安保险(孙梅经理电话:13061183352),学校支付工资人员保险费凭发票由学校支付,各自支单位保险费自行承担支付。
3、劳务协议书从人事处网站下载,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学校、单位、个人各一份)协议书务必在1月3日前报送人事处,并附带劳务协议人员的个人身份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老师   电话:5651966(8966)
 
 
人事处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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