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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9年5月以后调入人员核实并转移医疗保险的通知
2016-02-21 20:27     

 

各单位、各位相关老师:
根据威海市《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威政发〔200810号)、《关于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12号)等文件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含退职、提前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和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自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费的,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同时规定19995月以后调入人员需补缴19995月至调入威海之前的医疗保险,补缴之后补缴年月之前的合法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与调入威海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医疗保险目前是执行属地政策,按照威海市文件规定, 19995月以后调入的老师需根据个人的年龄、退休时间与在威海的实际缴费时间,核算决定是否需要补交医疗保险。(请每个教职工核算自己到退休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是否达到威海市现行退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规定的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
缴纳保险的时间长短涉及到自己的个人切实利益,请在原单位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教职员工,及时跟原单位联系,将医疗保险转移到“威海市高技区社会保障处”,把在原参保机构开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该凭证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一式三联)交到人事处工资与社会保障科,工资科收集后交高区社保处办理转移手续;转移时如原参保机构需威海高区社保处开具“医疗保险调函”,个人需提供原参保机构具体的名称,单位汇总后交人事处统一去高区社保处办理。因此次补交医疗保险涉及范围广,人数多,各位相关人员需尽快联系原单位核实并转移医疗保险,学校收集材料截止到2016315日,逾期个人自己办理。
特别需要说明的,本通知所涉及政策均为现行执行的政策标准,今后政策调整后,以新政策为准。
医疗保险涉及每位老师切身利益,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并及时办理保险的转移事宜,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O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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