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办理公积金余额提取业务。现就有关公积金余额提取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申请人员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申请人已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到即墨市。
2、申请人或配偶已选购青岛校区住房且已办理网签购房合同手续,并有契税完税凭证。
3、申请人自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提交申请。
二、提取额度
根据青岛市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提取申请人在提取额度限制数额内,自主决定提取数额(提取金额整取到百元,建议不超过从威海转出时余额)。
三、提取所需材料
1、教职工个人填写一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开发商提供)。
四、有关说明及要求
1、购房教职工应仔细阅读青岛市公积金管理政策(http://www.qdgjj.com/),慎重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余额和提取额度(已办理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业务的教职工,建议留足3个月扣款余额)
2、有提取意愿的老师需在2016年1月8日15:00前将申请人本人签名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提取配偶公积金人的结婚证原件报送人事处(知行楼314)。
3、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根据青岛市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审核、批准购房职工公积金提取的额度,陆续办理余额提取手续,并将提取金额转入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4、在青岛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编号及威海住房公积金拨款委托书已整理完毕,需要的老师可到知行楼314领取。
青岛市公积金中心即墨管理处咨询电话:0532-88577079
人事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